2016-03-17 07:50: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马守敏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由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行为方式和心理上有很大差异,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潮流。
在我国,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截至去年底,全国法院设立少年法庭2253个,其中,综合审判庭598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少年刑事合议庭1246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还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
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用专章加以规定,实现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和系统化。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始终坚持“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审判为中心,积极拓展延伸服务,走出了一条法与情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的少年审判之路,涌现出以尚秀云、李其宏、詹红荔为代表的一大批法官“妈妈”。
在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过程中,一些法院采取了立体宣传预防、圆桌审判、判后回访帮教、禁止令、轻罪档案封存、心理咨询师辅导、人格调查制度等措施,加强社区矫正力度,避免少年犯狱中交叉感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共判决未成年刑事被告人43846人,占所有刑事被告人的3.56%,同比下降了0.7%。其中,判处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人数21051人,占比48%,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据悉,经过少年法庭教育矫治的未成年罪犯,大多数能悔罪服判,在社区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积极改造。重返社会后,多数成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考入了大学和各类职业学校,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我国成为世界上少年罪犯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与此同时,经过少年法庭审理的涉少民事案件,大多数得到了有效执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
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了“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成年人审判理论与实务”专家论证会。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和部分负责少年审判的法官,认真总结了少年司法30余年的经验,研究探索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少年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