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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说理论证进路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5次举报
刑事判决书说理论证进路
2016-03-22 14:41: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余法院 | 作者:邓俊明
 

   调动刑事法官的主动能动性和积极性,在基本框架之内,给予法官充分说理的空间,让法官独立说理,能够说理。在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与涵盖内容上,笔者以为最高法院于1999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文书样本》不应当成为限制法官说理的枷锁和桎梏,而是刑事法官在撰写刑事判决书时可资参考的一个范本和资源而不当拘泥于文书样本的条条框框。在基本框架之内,不应过度限制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只要刑事法官按照时间脉络,厘清案件的来源和经过,按照一定的逻辑编排顺序,全面反映控辩双方双方的主张、意见和理由,并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主张、理由和证据逐一加以辨析,最后形成认定罪名和量刑幅度的结论性法律意见即可。根据刑事判决书的预期受众分析,刑事判决书首要的阅读对象是参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其次是上级法院的法官,作为二审法官、再审法官的审查材料范围,再次是给法学专家学者看,作为专家学者研究司法实务的理论研究文献资料,最后是面向社会公众,给社会公众普法指引,确立公民行为的法律边界。因此,从判决书的预期受众来看,刑事法官制作的判决书应当按照上述预期受众层次分层次说理,要对控辩双方的主张、理由和证据予以吸收归纳和辨析,给予理性的解释和交代;当全面反映案件的历史脉络和庭审过程,为二审法官提供清晰的事实依据;当引用专业术语、法言法语让法学家的专家学者能够清晰厘清判决的理由和自由心证过程;当全面衡量法律、社会、国家、被害人的各种法益,给予平衡保护,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为公民的日常行为明确法律边界,提供可靠指引。

   将裁判文书说理纳入法院工作考核体系,并以其为主轴建立独立的法官考核体系。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和未来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当区别于普通的公务员。按照司法改革的理想,应当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单独薪酬体系和管理体制。现行法院工作考核体系与法官考核体系,主要是围绕对人和事的管理,即围绕法官和案件设计一整套包括上诉率、改判率、再审率、信访率,宣传调研等有失偏颇,脱离判决书这一主轴的考核体系。当然,笔者不否认现行考核体系也将判决书予以了吸收和纳入,如庭审评比和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但裁判文书的考核权重值太低,几乎处于边缘化的地位。而信息宣传调研、对农村的帮扶、综治工作、信访工作等非法院主业却占据了相当的比重,笔者以为这种考核模式是失重的,不合理。应当予以重构。笔者认为应当废除上诉率、发改率等一系列考核指标设计,因为这些指标数字化的追求,不仅让初审法官可能无法独立办案,还可能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应当将判决书纳入法官考评体系和法院工作考评体系,并以其为主轴和重心,重构法官考评体系和法院工作考评体系。否则对判决书的精耕细作,对判决书的说理打磨缺少动力,难以推进。判决书的考核不仅是法官自身业绩评价体系的唯一标准,也当是是否追究法官责任的唯一依据,也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业务水平的唯一标尺。因为一篇结构严谨、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语言流畅、说理充分的判决书必然凝聚了法官大量的智慧和汗水,要想写出一份说理透彻、清晰的判决书必然要求法官认真做好庭审和庭外调查工作,必然要求法官研磨案例和法学理论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必然注定法官不大可能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必然倾注了法官自身大量的独立思考。因而,笔者认为没必要为法官套上信访率、上诉率、改判率等不关紧要、本末倒置的紧箍咒,不仅让法官不敢说理、不愿说理,也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判决书的质量和促进司法公正,只可能是缘木求鱼,适得其反。当前,司法改革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如火如荼地展开和推进,改革法官评价体系正当其时,笔者以为完全可以借助司法改革的春风,以判决书质量、判决书是否说理为基轴,建立法官群为主体,吸收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律师组成法官选拔和考评委员会,对法官判决书质量和判决书说理水平进行独立考核,如此不仅能有效推进判决书的说理,亦让法官考评确实发挥实效,有的放矢。

   丰富判决书说理的方式方法,促使说理技巧多元化、艺术化。根据本文前述的分析,翻检过去三十年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说理呈现方法单一、方式单调的窘境。因此,有必要引入多种说理方式,确保判决书说理的流畅、清楚和美观。在流畅方面主要是减少错别字,杜绝语法不通的病句,主要是:首先,要加强裁判文书的电子化,即杜绝手写裁判文书再交由文印人员输入电子版本,这样循环往复地校对文稿不仅大大增加了文书的生产流通环节,容易引发信息失真而增加不必要的错误;而且过多的循环往复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司法的经济和高效。因此笔者以为作为实际承担文书校稿和格式复核的书记员及文印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也对文书质量的影响不可小觑。其次,在考录环节上,加强对司法辅助人员法律常识和语言文字能力的考察,并多开展在职培训教育以保证裁判文书整个生产工艺中所有成员在文书校对、格式复核上的基本素质达标,并形成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再次,赋予审判管理职能部门判决书文字、符号和语法的校对审核任务,并引入机器校对系统。通过双管齐下,确保判决书的流畅。首先通过机器过滤,然后再由从事审判管理的工作人员通过文书校对工作确保法院每一份对外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杜绝错别字和病句。

   在说理清晰层次上,笔者以为,应当在判决书主文后附上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相关立法背景资料、司法文献,作为判决书的辅助阅读资料让当事人容易对判决书理解。此外,可以考虑用图表、数轴等多种方式表述判决书内容或作为说理工具加以运用,不仅丰富判决书说理工具库,亦让判决书说理更加清晰、透彻。在笔者所调阅的案件中,发现几乎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都采用文字叙述等单一的表达方式,而且裁判文书也无法反映办案的整个经过及裁判文书的具体生产流程。笔者以为裁判文书的撰写不应当一味的求新求奇,但是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本身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法反映案件流程,充分运用各种图表、数轴等多种方法表述裁判结果,通过图表对相关时间节点、案情进行一一表述,这不仅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亦能让读者一目了然,清晰地了解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例如,法官赵某在审理王某与谢某合伙纠纷一案中,王某称赵某的爷爷和谢某的妈妈是亲姐弟,赵某为谢某表哥的儿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赵某和谢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赵某依法应当回避。经查,赵某和谢某上述亲属关系属实。

   在分析本案时,若只是运用文字解释说明: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 外祖 ) 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为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民众依然很难理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若运用图表计算法就一目了然了(如下图):

 

 (图表1—2:分析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概念)

(图表1—3:分析本案所涉的亲属关系)

  诉讼和体育比赛的一个差别是,法官裁判胜负需要陈述理由,体育裁判只作结论,不谈理由,法官之所以有资格判决输赢,是因为他们能够提供判决理由;体育裁判也有自己的理由,只是体育规则本身比法律规则简单、明确,裁判需要当场宣布因而没有时间陈述理由。” 说理是司法裁判的生命所在。说理是法律所应具备的理论品质,亦是司法不同于武力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本质所在。我们很难想象一份堆砌着暴力、强权、强词夺理的判决书能够被当事人真诚、心平气和地接受。法官通过叙事实、摆证据、讲道理的温和强制让当事人从心底真正接受判决的正当性,让案件的相关当事人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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