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行×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以……(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裁定停止执行的,尚需写明“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停止执行的,写:
“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第二、驳回申请的,写:
“驳回原告×××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