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与李男经人介绍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刘男用婚前个人存款15万元购买住房一套。由于房产附近新修建了公园,房价升到了24万元,增值9万元。因双方感情不合,赵女起诉离婚。赵女认为:房产是婚后购买并办理的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李男支付房产价值的一半12万元。赵女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赵女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须首先弄清以下问题:婚前存款婚后购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房产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李男购买住房用的是婚前的个人存款,婚前的个人存款属于李男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李男用这笔钱购买了住房,李男的婚前财产由存款的形式转化成了房产的形式,虽然住房是婚后取得的,但这笔财产婚前就早已存在,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并不能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
关于房产增值的9万元,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房产是李男的个人财产,房产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产生,不是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房产的增值以及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这些因原物的存在而必然产生的收益,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的所有权确定增值部分的权利归属。
认定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考虑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前者原则上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上为共同所有。所以,赵女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