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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之员工持股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81次举报

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之员工持股

作者:朱军律师 时间: 2015-08-10 查看(86)

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之员工持股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朱军

河南省于20141110日出台了《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意见》,我省新一轮国企改革将遵循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正确准确有序协调推进的基本原则。《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加快国有布局企业结构调整、明晰国有企业功能分类和投资运营模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凝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活力等七个方面共26条内容。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在创新类和研发类等人力资本要素占比较高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点。探索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股。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办法,探索员工持股的多种形式,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员工持股对于国有企业搞混合所有制改革有非比寻常的意义,员工持股是混合制改革的突破口,而混合制改革又是国资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员工持股是达到混合制改革这一目的的一个主要形式。

一、员工持股的主要作用

1. 留住人才,增加员工收入。

员工一般只获得工资及奖金收入,国有企业有其特殊属性,企业的员工在为企业工作过程中所累积的劳动成果未得以实现,这容易造成技术与管理人才流失,影响企业发展。员工持股计划使干部、员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效益实现了紧密的捆绑,极大地增强了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同时,也使企业核心骨干人才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最大化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2. 利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

  目前,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以及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问题,都与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分不开,所有者缺位会使所有权的约束不到位,无法防范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推行员工持股,让员工具有企业所有者的身份,使企业有了实在的所有权约束主体,能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约束,这样就可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

二、员工持股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国企员工持股概况

  我国员工持股的企业数量没有统一数据,根据证监会掌握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情况。截至2012930日,沪深两市共有1841A股上市公司存在员工持股的情况,占全部2467A股上市公司的74.63%。员工持股总股数982.3亿股,占有员工持股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6.33%,占所有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3%。股权激励计划也是员工持股的一种形式,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开始实施后,上市公司累计推出了433个股权激励计划,涉及379家上市公司。

2、我国国企员工持股相关法律规范

对员工持股的规范,当前我国主要以政策手段为主,限于各地、各行业甚至各企业的具体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规定较为明确的是针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对于员工在公司IPO前已经持有的股份,主要依据《公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于股权激励计划,主要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员工持股计划,主要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非上市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出台的《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3、我国国企员工持股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员工持股会等组织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运作不顺畅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员工持股机构予以明确规范,只是在地方或部委规章中对员工持股会有一些规定。

  (2)员工持股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作用上不明显

  员工持股的初衷之一是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员工持股,使员工从自己投资效益的角度出发成为最关心公司经营发展的内部人。但由于国企员工持股本身制度设计的复杂性,执行起来稍有不慎,便容易出现短期套利行为。

  (3)国企员工持股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一些问题

  员工持股计划从20世纪80年代末引入我国以来,在国企改革中也被广泛采用,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人所诟病的问题之一就是部分国企特别是政策性业务为主、国家定价为主的垄断性企业,企业效益与员工积极性并不直接挂钩,员工以股权的形式享有了应属于全体国民的企业产权,员工持股有福利化倾向,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许多国有企业以存量方式实施股权奖励,但是行权价格却以净资产作为基准,而非市值作为上市公司价值考量的标准,有悖于股改的目标,更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部分国企在经营困难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时,搞平均摊派,筹集资金,强迫员工持股。部分国有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没有从严把关企业股票的去向,使得一些员工股被非企业员工购买。

三、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员工持股安排总体思路

国资委提出了总体思路:一、从事一般性竞争业务的国有企业可以实施,从事自然垄断、行政垄断业务、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资质、政策性企业以及其他非竞争性企业,不适合引入员工持股。二、在国企改制时同步引入员工持股。三、持股范围原则上限定本企业职工。四、向关键岗位、科技骨干人员倾斜,全员持股不值得推广和鼓励。五、股权来源一般采取增资扩股,不宜采用转让存量股权的方式让员工持股。六、以合法现金出资。七、以评估值作为基本定价依据。八、日常管理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辞退、调任、退休等持股员工应把股权转让给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受让者,或者作为内部股权。九、坚持试点先行,防止一哄而上。

本轮国企国资“混改”,是抓住发展机遇主动出击,是进一步做大做强国企国资对中国经济的战略影响力和控制力之深谋远虑。员工持股是混合制改革的突破口,而混合制改革又是国资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员工持股是达到混合制改革这一目的的一个主要形式。员工持股应该谨慎,如果贪图规模搞成了‘大锅饭’,就失去了意义。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融资租赁、私募基金、投资并购、新三板、建设工程、混合所有制改革、劳动工伤、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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