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超干,男,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艾承富,男,居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执行(2008)通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石超干与艾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艾承富已外出打工数年,地址不详,无法取得联系,家里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数额,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点第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通执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发 云
审 判 员 杨 贵 忠
审 判 员 黄 华 强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利 敏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