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按照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在互联网公布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是传统司法公开工作的一次巨大革命,其意义之重大不言而喻。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范围,必将引发无数民众的围观、议论和挑剔。值得关注的是,在互联网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除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外,也保留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的信息,如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当然前提是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此意味着裁判者的审判活动及审判结果受到检视的同时,律师履行代理或者辩护职责的活动也受到检视。
从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来看,大多数裁判文书距离“全面、客观、说理”的制作原则仍然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对律师的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轻描淡写,寥寥几笔带过,采纳与否多是不置一词,如此,社会公众难以透过“晾晒”出来的生效裁判文书了解、评价诉讼律师专业能力的高低、是否尽职尽责以及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从而极易简单地以裁判结果的胜败评价诉讼律师的良窳,评价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鉴于以胜诉率评价诉讼律师良莠的社会公众大有人在,鉴于诉讼律师的声誉与诉讼案件的裁判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休戚与共”,倘若裁判文书未能详尽体现律师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未能充分揭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可能使得与法官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诉讼律师受伤害,可能使得愈来愈多的资深诉讼律师因为爱惜自己的羽毛,或者不愿办理可能败诉的案件,或者干脆华丽转身,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诉讼律师整体水准势必下滑,本已因收费不如非诉讼法律业务而遭“嫌弃”的传统诉讼业务可能雪上加霜,最终使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当事人受伤害,使社会公平正义受伤害,使司法部多次强调的“巩固律师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等基础性业务,积极教育引导广大律师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出发,提高做好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工作的主动性”的意见难以很好地贯彻实施,负面效应着实不可小觑。
是故,除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简化的裁判文书外(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备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法院宜遵循全面、客观、说理的原则制作裁判文书此一“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裁判文书须完整反映当事人主张、举证和质证的客观过程,须全面阐述裁判结果形成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和推理过程,其中,须详尽记载律师的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以及法院采纳与不采纳该等意见的理由,客观反映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不论良窳好坏),从而既满足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也回应诉讼律师的合理要求。
此外,若能将律师的代理词或辩护词等意见(前提是律师有此意愿,且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代理词、辩护词等意见的电子文本)完整附在生效裁判文书之后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检视和评判,则最是理想不过,可以大幅减少诉讼律师不得不透过“自媒体”等方式自行发布案件代理词或辩护词等意见的情形。
文/邱兴亮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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