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时,一方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
尽管法律有上述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忽然抛出“巨额债务”这样的“重磅炸弹”的例子屡见不鲜。
在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顾晓静律师处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多次听到当事人类似这样的叙述“:律师,我想和他离婚,但是他威胁我说,要想离婚可以,你一分钱也拿不到,我还让你背个30万的债,你就慢慢还吧!我该怎么办呢?”“律师,他昨天忽然和我说,为开公司欠了别人200万的债务,我从来没听他说起过,那怎么办,是不是我要和他离婚就要替他还债?”
在近来的婚姻家庭纠纷中,虚假债务的情况并不罕见,且有越来越上升的趋势,在律师处理的婚姻纠纷中,可以说,几乎没有碰到过在离婚审理中不涉及债务的,有的时候是一方抛出债务,一方莫名惊诧,而现在的趋势是,双方都抛出债务,你抛一个,我抛一个,抛得不亦乐乎,给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笔者总结了一下,在离婚时不断出现的虚假债务的原因主要为下列几个:
一、离婚案件为家务事,当事人的素质良莠不齐,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不高,但是身边不乏“指点江山”及”出谋献策”的朋友,对法律也有一二分的理解,用自己掌握的所谓法律技巧,能藏一点是一点,能转移一点是一点,尽量让对方少分一点是一点。
二、双方当事人的情感因素,俗话说“夫妻本是同龄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其中必有另一方有婚外情,或者自己有婚外情,或者两人已经长期形同陌路的情形。在一方有离婚诉请时,双方在大多数情况下已有很大纠纷,曾经是两个最亲密的人,但在这个时候,双方的仇视情绪有时甚至要比两个有长久宿怨的仇人更加厉害。
再者,双方都有各自的家人,亲戚朋友,离婚在很多时候并不是两个人之间的纠纷,往往到最后会上升到两个家庭的纠纷,个人背后的两个“智囊团”之间的斗争。
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繁琐程序,也给当事人编制债务创造了时间上的可能性。一个小小的离婚案件,从立案,调解到第一次开庭往往就要经过两个月时间,有些当事人为拖延时间,在律师的指导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经过管辖权的裁定、上诉,一直到最后两到三次的开庭审理,往往要经历4到5个月的时间。
加之如果是当事人第一次提出离婚诉求,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话,法院往往会判决不离。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判决不离之后,必须经过6个月,才能再次提出诉求。这当中的一大段时间,也给了当事人编造债务,转移,隐匿财产留下了充分的机会。
四、社会民众法律知识的提高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们通过对法律的理解,能够更好得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人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能运用一些所谓的手段。
五、虽然法律规定,对于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判决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另一方的财产情况毫无所知,特别是家中的经济大权掌握在某一方手中的情形,如果离婚时,一方对财产进行转移,另一方很难获悉,也很难掌握证据。
另一方面,即使被另一方查出有上述情形,大多数情况也是把隐匿、或转移的财产放到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分割,也促使了当事人有了“尝试一下,没有什么坏处”的思想。
虚构债务的手段:
传统手段:与亲戚、朋友互相串通,假写借条,由于在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越审越多,法院在认定共同债务时也是经验日渐丰富,往往对这些只有一方提供“欠据”“债权人”, “债务人”互相承认,却在其他方面不能“自圆其说“的债务,难以认定。
如“借据”出现的时间特殊,配偶一方与债权人有利害关系,借据金额较大,或出借金额超出债权人实际经济实力的,往往很难认定共同债务。
现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虚构债务时,手段之高明,布局之审慎,简直令人瞠目结舌。
例如虚假诉讼。一方早有离婚的打算或者早就知道另一方要离婚,但是却一直拖延时间,以有充足的时间虚构债务,搜集、编制形成债务的文件。
如在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前,就串通第三人,起诉到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或者让法院形成生效的民事判决。在离婚诉讼时,忽然抛出生效的法律文书、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
有的当事人不仅虚构债务,还让虚构的债务形成一定的锁链。如不仅提供借条,还提供相应的第三人的转账凭证,如将现金提交对方,让对方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给自己,做到不仅有借条,还有借款凭证。
有的当事人自己经营公司,但是自己不出现在公司的股东名称上,而是让自己的亲人做名义股东,但其实质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拥有公司的当事人在虚构债务上,又多了一道可以运用的工具。比如让一些原属于公司的的货款,让他人打到私人账户,根据银行转账凭证,再虚构借条。
对于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的虚构债务的手段,法院有的时候真的是真假莫辩。
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形,是由于法律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夫妻之间互相串通,通过离婚来转移财产,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及又要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制,确保男女平等的矛盾。在这种两种关系都要保护,都要照顾到的前提下,如何寻找最好的平衡点,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笔者建议:
为解决这种愈演愈烈,看上去越来越真实的“虚假债务”的情形,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现象不是朝夕能够办到的,需要制度上的改进,社会风气的改变。笔者大胆提出自己的设想:
1. 提高全体民众的诚信意识,这是解决虚假债务的根本,只有全社会自觉摈弃那种“弄虚作假”的风气,重视自己的诚信,才能使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少。
2. 加大惩罚的力度,虽然法律规定,对于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或虚构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这样操作,基本上没有因为上述原因而使一方分不到一点财产的情况,即使发现了被隐匿和转移的财产,或者认定债务不成立,使得一方少分些财产,也是适当得少分财产,因而助长了当事人“以小博大”的心态。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或虚构债务的行为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制裁手段为训诫、罚款或拘留。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罚款的限额为1000元,对于现在动辄就百万以上的离婚诉讼标的,根本为九牛一毛。而由于在离婚诉讼中作假,被拘留的例子更是少之又少。因为不少法官也认为,说穿了,这只不过是“家务事”。
对于上述的行为,笔者建议,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罚应该明确,而不是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如: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或虚构债务的情形,而被对方当事人发现的,作假的一方就失去对该部分财产的份额,或者在分割其财产时,扣除其虚构的全部债务。
明确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或虚构债务可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金额,以做到量化处罚。
3. 改进法院审判方式,现在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往往是让提出离婚诉请的当事人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再有另一方来承认过或者反驳一方提出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这样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很有可能对于另一方不能掌握的财产,不主动交待。
建议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分别让双方当事人提交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明确告知提供虚假财产清单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清单不一致的地方,可询问理由,如果是属于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认知错误,造成的不一致,在经过当事人解释后,如果解释合理的,则可接受。如没有合理解释的,则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分不到未列明的财产。
4、可参考外国的诚信机制,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如果在诉讼中有上述行为的,则调低当事人的信用级别。低信用的当事人在今后的生活中会碰到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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