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
13061670128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浅析假释回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51次举报

假释回访工作是假释期间促进假释和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有效衔接、积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作用、参与假释犯罪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司工作。假释回访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些许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些许对策。

一、假释回访工作简述

假释回访工作是假释期间促进假释和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有效衔接、积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作用、参与假释犯罪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

依法开展假释回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及时、全面了解和把握假释罪犯在假释期间对于《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义务的遵守情况;

第二,有利于根据犯罪当事人有无新证据、重大立功等特殊情况而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保障人权,依法合理正确地解决假释犯于假释期间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有关问题,敦促假释犯认真教育改造、尽快回归社会重新成为守法公民,对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的适时和正确调整,依法正确地据相应情形确定改判、减刑、缩短假释考验期、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完毕的刑罚等假释考验制度后果;

第三,有利于促进假释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规范监狱执法活动、提高刑罚执行质量和罪犯教育改造效果。

二、假释回访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国内司法实践中,有关单位因假释犯罪理论和实践结合程度不同、法律思维和法律视角不同等情形导致司法实践模式的不同和创新能力的差异,以致假释回访工作的实践结果和社会影响也迥然相异,其研究和应用现状也参差不齐,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些许问题。

(一)法律法规理解运用能力有待提高。有的司法工作人员错误理解运用甚或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假释犯罪及假释罪犯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谈话调查笔录问及与上述法律法规无关的问题或漏掉有关的问题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假释罪犯改造和矫正环境发展甚或违反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容易造成程序侵权或实体侵权。

(二)思想认识欠到位。部分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配备不到位或者虽到位但是法官没有认识到上述假释犯罪回访工作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应用价值,没有认识到对假释罪犯改造和矫正环境发展的影响,为了提高效率,忽视了公正,只迅速填写完《假释罪犯矫正情况表》寄出了事;也有的对没有去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假释罪犯不就其未报到原因予以调查并填写备注且提出正确意见。

(三)跟踪回访能力有待提高。在接到回访工作委托函后,部分相关责任人

没有在第一时间建立假释罪犯矫正工作台账,了解假释罪犯所犯罪行、假释考验期限,以及与其对应的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构建假释回访工作网络,及时安排专人进行实地回访或敷衍了事没有对矫正机构、假释罪犯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特定情形下)进行详尽的谈话调查并提出法治科学正确合理意见,有时将上述三者放在一起谈话造成假释罪犯囿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难以充分真实地回答问题,跟踪回访能力有待提高。

(四)帮教维权能力有待提高。部分法官对《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运用错误或欠科学,有的只对假释罪犯调查了解假释罪犯期间的表现并不鼓舞帮教;也有的不了解假释罪犯的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需要,没有帮助他们更好地服从管理、接受改造,帮教维权能力有待提高。

(五)信息反馈能力有待提高。回访后,回访工作人员在汇总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没有将实践中罪犯迁居(因工作、结婚等原因)、有理由请假等假释罪犯提出的相关正当要求反映给裁判、执行、监督、矫正、委托机关,信息反馈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信息反馈能力有待提高。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就如何解决假释回访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前述问题,本人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特提出些许对策。

(一)提高法律法规理解运用能力。假释回访相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自觉学习深入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假释犯罪和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假释回访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提高思想认识。正确认识假释犯罪回访工作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应用价值,正确认识假释罪犯改造和社会法治环境(尤其矫正环境)发展的影响,正确认识重视效率、兼顾公正,认真学习《关于加强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释罪犯回访工作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端正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回访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扎实做好回访、情况汇总、信息反馈等工作。

(三)提高跟踪回访能力。在接到回访工作委托函后,回访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建立假释罪犯矫正工作台账,了解假释罪犯所犯罪行、假释考验期限,以及与其对应的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构建假释回访工作网络,及时安排专人进行实地回访。

(四)提高帮教维权能力。一方面,该院通过向居住地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了解假释罪犯悔改表现、矫正效果,切实加强对假释罪犯的帮教;另一方面,还有针对性地走近假释罪犯,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需要,帮助他们更好地服从管理,接受改造。

(五)提高信息反馈能力。回访后,回访工作人员在汇总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没有将实践中罪犯迁居(因工作、结婚等原因)、有理由请假等假释罪犯提出的相关正当要求反映给裁判、执行、监督、矫正、委托机关并将假释罪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是否离开居住地、悔改表现、矫正效果等情况全面反馈给委托法院,以便他们及时有效了解罪犯改造情况。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杨园园 胡发富

高志博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3061670128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5.4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67次 (优于99.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10次 (优于99.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59081分 (优于9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77篇 (优于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志博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72771 昨日访问量:67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