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白云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31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被告北京联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营乡某某村某某路xx号。王白云,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李XX与被告北京联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有代理审判员石丽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某某公司经本庭传唤未到庭,本院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XX诉称,2015年2月26日,李XX在联某某购买了一,辆大众汽车,花费217800元,但是联某某未向李XX交付车辆合格证,致使李XX无法给车辆办理牌照及过户手续,后联某某向李XX发放了车辆合格证,由于未能及时上牌照,联某某给李XX造成了损失,李XX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联某某赔偿李XX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联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律师代理】
李XX2015年2月1日向联某某购买汽车一辆,花费217800元,当天,李XX通过刷卡方式交付了211880元,并用原车抵用其余车款,李XX当天购买了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保险花费95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联某某向李XX开具了(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载明,购买方名称李XX,车辆类型大众牌轿车,价税合计217800元,销售单位联某某。
李XX述称,联某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李XX交付了车辆合格证,在此之前,李XX无法办理车辆上牌照的相关事宜。
李XX提交了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载明律师费金额为16000元,
庭审中,李XX述称其与联某某公司未签订汽车买卖合同。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XX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
李XX向联某某公司交付了汽车全款,联某某公司理应向李XX交付符合使用的车辆,并应当交付车辆的所有相关单证以使李XX可以实现使车辆上路行驶的合同目的,现银联某某公司延迟交付车辆合格证,给李XX造成损失,应该考虑李XX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其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李XX交付了律师费16000元,系因联某某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于其余损失,虽然李XX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但是本院综合考虑车辆价款及联某某公司违约时间持续等因素,确认该损失为4000元,联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联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期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损失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服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联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总结】
李XX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汽车合格证释放协议)表明李XX与联某某公司之间成立汽车买卖合同,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代理审判员石丽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
书记员胡广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