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白云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4日 8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已故配偶工龄购房遗产分配
案号:(2019)京0105民初1606号
案情简介:
伦X1父亲伦X于1979年去世后,伦X1为了照顾母亲王XX方便,向单位为王XX申请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x号楼x层xxx号房屋一套承租居住。在1996年房改时,王XX使用已故配偶伦X的工龄,由伦X1夫妇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并登记在王XX名下。王XX于2007年去世,王XX生前于1997年时写有遗嘱,在其去世后该房屋由伦X1继承,该遗嘱有王XX签字按印和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字。伦X于王XX共生育六个子女,其中伦X1的弟弟伦X2不同意伦X1的主张,伦X最终求助于法院诉讼解决。
律师观点: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伦X1的母亲王XX的遗嘱合法有效,但王XX在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房屋时使用了已故配偶伦X的工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法院审理结果:
根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计算,伦X占房屋的价值份额约33%,经评估对应财产价值112万元由六个子女各继承六分之一。
律师提示:
如果立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份额,即使遗嘱合法有效,该部分财产将不能按遗嘱继承。另外,遗嘱中如果没有对属于立遗嘱人的房屋份额及其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起列明,法院对其继承的遗产份额按无遗嘱处理,按法定继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