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权律师
王钦权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5988854028

服务地区:浙江

咨询我
09:00-21:59

磨机堆焊承揽合同纠纷案情与裁判评析

作者:王钦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2026-05-22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设备堆焊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磨机磨盘、磨辊堆焊修复服务,双方签订年度合同,按焊丝用量结算费用。原告完工后,双方共同签署结算单确认焊丝用量与总价款,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以堆焊质量不达标、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为由拒付剩余18万元。被告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第三方修复费、检测费、电费、人工工资等合计6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完成堆焊作业后,双方已共同验收并确认结算重量,被告亦接收使用,应认定工作成果验收合格,被告拖欠尾款构成违约,应足额支付。被告提交的硬度检测报告为单方委托,原告未参与取样与检测过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擅自委托第三方重做,导致原始堆焊层被破坏,无法鉴定质量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主张的电费、工资等损失,亦无法证明与案涉堆焊存在直接关联。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款项,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明确了承揽合同纠纷的关键裁判规则:双方共同验收并签署结算单后,定作人再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依据不足;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因程序瑕疵不具有证明效力;定作人擅自拆除、重做工作成果,导致无法鉴定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该案对设备维修、现场加工等承揽类交易具有较强参考意义。


王钦权律师,211、985重点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毕业,复合的学历背景,现担任多家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52 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