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设备堆焊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磨机磨盘、磨辊堆焊修复服务,双方签订年度合同,按焊丝用量结算费用。原告完工后,双方共同签署结算单确认焊丝用量与总价款,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以堆焊质量不达标、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为由拒付剩余18万元。被告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第三方修复费、检测费、电费、人工工资等合计6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完成堆焊作业后,双方已共同验收并确认结算重量,被告亦接收使用,应认定工作成果验收合格,被告拖欠尾款构成违约,应足额支付。被告提交的硬度检测报告为单方委托,原告未参与取样与检测过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擅自委托第三方重做,导致原始堆焊层被破坏,无法鉴定质量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主张的电费、工资等损失,亦无法证明与案涉堆焊存在直接关联。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款项,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明确了承揽合同纠纷的关键裁判规则:双方共同验收并签署结算单后,定作人再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依据不足;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因程序瑕疵不具有证明效力;定作人擅自拆除、重做工作成果,导致无法鉴定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该案对设备维修、现场加工等承揽类交易具有较强参考意义。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