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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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裁判点评

作者:王钦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2026-05-22

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法院认定合同虽约定总价包干,但因现场客观条件导致工程量减少,且合同同时载明“工程量按实结算”,故采信据实结算方式;同时结合市场与合同约定酌定单价,扣除水电费、代付工资后确定应付工程款,兼顾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法院对违约金标准酌情调低,体现公平原则。

 

在质量争议方面,法院明确三项关键规则:一是检验批验收合格具有法律效力,案涉工程经发包方与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合格,具有约束力;二是开挖后检测不具备客观条件,基坑开挖、地下水侵蚀、时间损耗均会改变桩体原状,事后单方检测报告不予采信;三是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发包方无法证明漏水点与施工存在因果关系,质量反诉被驳回。

 

在维权费用方面,法院依据合同“违约方承担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条款,支持律师费与保全担保费,明确了合同概括性费用负担条款的适用边界。本案充分体现:工程验收文件效力优先、事后检测受限、据实结算优先于包干价的司法裁判思路。


王钦权律师,211、985重点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毕业,复合的学历背景,现担任多家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52 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