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因项目内部结算协议引发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曾作为案涉项目施工负责人,参与工程管理与预决算工作,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代表发包方与分包单位确认签证单价,若按定额下浮结算价高于签证价,差额部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给原告。
案涉项目竣工后历经多年才完成最终审计,审计结果显示预应力释放孔分项按定额下浮计算的金额,显著高于分包单位实际结算金额。原告据此主张支付工程款差额,被告则以协议未经公司确认、原告仅为管理人员而非分包人、项目债权未足额受偿等理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查明,项目负责人持有公司正式授权,其签订协议的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依据有效协议主张结算差价,具有合同与事实依据,最终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