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脱敏处理)
本案涉及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A与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和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之间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原告A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请求被告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B公司和C公司则主张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且A并非合同一方,不应支付其工程款。
裁判结果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撤销陕西省D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5民初579号民事判决;
驳回A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A负担。
办案过程
一审过程:A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作为实际施工人之一,有权请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遂判决B公司支付A工程款。
二审过程:B公司和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A与B公司和C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投资分配协议》不涉及B公司和C公司,因此A主张工程款无法律依据,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A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合同性质的确定,二是A是否有权请求工程款。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点与一审法院的认定一致。但在责任承担方面,二审法院认为A与B公司和C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且《投资分配协议》并不涉及两被告,因此A无权直接向B公司主张工程款,这一点与一审法院的认定存在差异。
本案反映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性质的确定和责任主体的认定对于案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也提示实际施工人在参与工程项目时,应当注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此外,本案也展示了在复杂的合同关系中,法院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来确定责任归属,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相对性和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