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辉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6日 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74512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9月23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立案: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立案。
审理: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证据:双方提供了证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判决: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笔录,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判结果。
合同效力: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金计算:法院根据前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对后续的违约金进行了计算。
证据的重要性:被告提供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证据,证明房屋在2021年9月10日已具备交房条件,法院对此予以采纳。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了判决。
迟延履行的责任:法院明确了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