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辉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6日 5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确认原告A与被告B公司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购房款15万元,并从2019年6月1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B公司负担。
立案与审理:原告A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证据提交与质证:原告A提交了《商铺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被告B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事实认定:法院确认了原告A与被告B公司签订合同、付款以及被告B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法律适用与判决: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因被告B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B公司应返还原告A购房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