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辉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6日 9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F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E公司支付工程款89612.15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E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E公司承担部分,被告F公司承担部分,并与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E公司。
立案与审理:原告E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F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和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案件由审判员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证据提交与质证:原告E公司提交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移交单、资料移交单和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被告F公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F公司提交了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但法院对其中代原告支付的部分不予确认。
事实认定:法院认定了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工程竣工移交单、资料移交单和结算审核报告,并确认了被告F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法律适用与判决:法院认为原告E公司和被告F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F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关于质量保证金,因原告E公司未提出申请,条件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