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晓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3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鲁 0611 诉前调确 ** 号
申请人:沈某,男,汉族,19**年 *月 ** 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 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A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经济开发区甘肃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律师,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 2023 年 5 月 6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沈某、A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 2023 年 5 月 6 日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A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6 日前赔偿沈某事故损失合计70000 元。
二、若A公司按时足额给付,则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A公司逾期未付,则沈某有权以总额 90000 元扣除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沈某、A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6 日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孙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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