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晓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30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5月17日,被告因行车问题与原告发生纠纷,双方在争吵期间,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并用力打了原告右脸一巴掌,致原告混合型耳聋、右耳耳鸣,后原告住院6天。
原告李某委托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宋晓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1821.01元、误工费3065.75元、护理费604.75元、交通费1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共计16249.51元。诉讼中,原告变更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为154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击打原告面部,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故被告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之责。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因伤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821.01元,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事发时原告系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原告虽主张伤后误工时间为1个月,但对此不能举证,亦不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故可酌情按照原告住院期间计算误工期,再结合原告的主张,原告因伤产生的误工费应为604.75元(36789元÷365天×6天),原告就此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虽主张其伤后住院期间由1人护理,但原告对其伤后需要他人护理的主张不能举证,亦不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故对原告关于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原告合理的交通费应为20元,原告就此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日50元计算,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300元,原告就此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图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11821.01元、误工费604.75元、交通费2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共计12745.76元。
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506元,共计712元,由原告李某承担44元,由被告图谋承担6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