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晓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15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张某、胡某的子女,张某、胡某后相继去世,在张某、胡某在世时,以抓阄方式进行分家析产,被告张某4抓的空阄,被告张某5抓得东厢房,原告张某1抓得北屋但需要在三年内付齐2000元给被告张某4,原告、被告张某4、张某5均签字,事后通知了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5,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5均同意,后原告在三年内向被告张某4付清2000元。
原告张某1委托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宋晓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的北屋三间、西厢房二间归原告所有。
被告张某2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诉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被告张某3辩称,诉争房屋如有其份额,其不放弃权利,请求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张某4辩称,诉争房屋应由原、被告六人平均分配。
被告张某5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分家协议系父母将自己的房产自愿在三个儿子之间进行分配的协议,属财产性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被告张某4、张某5与父母达成的分家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当时当地的风俗习惯,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上述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且原告已按分家协议的约定向被告张某4支付了房款2000元,诉争房屋已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多年,故法院能够确认原告基于上述分家协议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张某4虽提交证明、字据等证据欲证实父母生前立下遗嘱要收回房屋、重新分配,并委托其全权处理,但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其他各被告对父母收回房屋、重新分配的情况均不知晓,且法院无法认定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故对被告张某4的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登记在张某名下涉案房产的北屋3间、西厢2间归原告张某1所有。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