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晓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2024)鲁 0611 诉前调确**号
申请人:张某,男,19**年 * 月 *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保险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烟大路 XX号。
负责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保险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4 年 3 月 22 日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保险公司赔偿申请人张某事故损失合计 158000 元,扣除垫付款 18000 元,余款 140000 元于2024 年 4 月 10 日前付清(支付至张某女儿***名下的工商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 6222031606012961505 的账户内);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张某、保险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孙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