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晓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1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1系胡某的亲生儿子,被告何3系胡某的继子。胡某于2015年3月17日因病去世。涉案房屋是胡某于2001年自己参加房改取得房屋产权,购房款由原告支出,胡某生前在公证处立有遗嘱,该房屋在胡某去世后由原告继承。
原告何1委托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宋晓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被告辩称,原告系被继承人胡某的养子,其亲生父母和原告有来往。被继承人胡某与何某结婚后,与继子女何4、何3、何2形成继子女关系。何某从事船员职业,收入较高,被继承人亦有工作,夫妻二人应当有相当积蓄和财产,何某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的遗产含有何某的遗产,因此被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公证书上的房屋位置与原告请求的房屋地址不一致,该公证书与本案涉案房产无关。公证书没有房屋产权证明、没有遗嘱人的身份证明、没有遗嘱人的签名,不符合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被继承人和何某结婚,何某去世后一直未再婚,特别是在何某去世后30年间,何4、何3、何2履行了赡养义务,照顾、伺候被继承人至终老。涉案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被继承人胡某在其丈夫何某去世后,以其本人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产,该房产应为胡某的个人财产。胡某去世前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自愿将诉争房屋由原告继承,其所立遗嘱系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胡某去世前未立有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亦未有其他依靠胡某生活的人,故胡某去世后所遗留的房产应按公证遗嘱办理。虽公证遗嘱中将现住房屋的地址登记为其他地址,但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胡某除了此处房产外没有其他房产,故胡某就其现住房所立遗嘱应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公证书中房屋地址的瑕疵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被告要求涉案房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涉案仿佛,产权归原告何1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原告何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