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晓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1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08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3月12日婚生一女小A。房屋1系2008年6月7日双方共同购买;房屋2和3均系2016年6月份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姻存续期间的36万元债务系基于购买公寓及装修房屋等日常支出所产生。原、被告自2020年1月分居,之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无果.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2.依法判决房屋1和2归原告所有;房屋3被告所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36万元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3.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均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小A由原告郭某直接抚养教育,被告何某自2021年9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6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或高中及同等学历毕业时止(双方自行交付)。
三、房屋1,由原告郭某分得50%所有权份额,被告何某自愿将另50%所有权份额赠与给婚生女小A所有;坐房屋2归原告郭某所有,房屋3归被告何某所有,上述两套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实际分得房屋的原、被告各自单独负责偿还;车辆归原告郭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为2400元,由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各承担12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