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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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赔偿

发布者:宋晓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3月16日上午9时,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货运站装车时,被货运站的装车叉车撞下车,导致原告摔伤。原告受伤后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髋臼骨折、盆骨骨折、开放性右跟骨骨折、右肘关节扭伤、皮肤挫伤。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因伤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残,左髋臼粉碎性骨折术后构成十级残,伤后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受伤期间由其妻子护理。

原告田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0053.88元,伤残赔偿金112958.40元,误工费40000元,护理费11605.3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共计262217.5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经营管理的货场装货过程中从货车摔下受伤的事实清楚。结合原告在医院述称病史时自认“不慎”摔下的内容,法院认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货场摔伤导致原告发生的各项损失,由原、被告双方分别按30%70%的比例进行承担。

(二)诉讼前,由原告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针对原告伤情及各项养护期间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虽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明确表示不重新申请司法鉴定,故法院依法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针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和损失。1.医疗费。原告两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费用总额为90053.88元的证据充分,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63037.72元(90053.88元×70%)。2.伤残赔偿金。根据鉴定结论,原告主张按2021年度山东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年47066元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为112958.40元(47066/年×20年×12%),计算标准正确,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伤残赔偿金79070.88元(112958.40元×70%)。3.误工费。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扣发的报酬期间及数额,故原告主张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仅支持被告按2021年度山东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年47066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误工费21663.25元(47066/年÷365天×240天×70%)。4.护理费。原告主张按2021年度山东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年47066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计算标准正确,法院依法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1人护理费8123.72元(47066/年÷365天×90天×70%)。5、营养费。原告主张按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营养费,计算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营养费3150元(50/天×90天×70%)。6.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两次住院31天的该项费用,被告对计算标准无异议,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元(100/天×31天×70%)。被告以原告摔伤系装卸公司员工导致、且其与装卸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没有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和损失262217.58元,被告应向7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医疗费63037.72元、伤残赔偿金79070.88元、误工费21663.25元、护理费8123.72元、营养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元,共计177215.57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时有效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7215.57元。

案件受理费5233元,由原告田某负担1389元,被告负担3844元。


宋晓律师,法学专业学士,现职业5年,擅长办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家庭继承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案件等多个方面案件。宋晓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75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