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晓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46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4月16日,赵某与A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在某社区开展合作项目,双方各承担50%经营有关的相关费用。同日,赵某以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向案外人朱某和胡某支付了25000元和10000元,A公司向赵某哦出具了两张收据,收款事由一栏载明“社区服务中心合作费用”。
赵某委托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宋晓律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胡某立即向赵某返还投资款35000元及利息;庭审时,赵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赵某与A公司于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限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赵某投资款35000元,以及利息损失;由胡某对其中的10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责任。
A公司、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某承担。
赵某继续委托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宋晓律师作为二审代理律师,进行答辩,
赵某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赵某履行了出资义务,A公司出具收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协议签订后,赵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胡某通过微信聊天达成了退款及解除协议合意,A公司尚未履行退款义务。一审判决支持赵某解除合作协议请求,并无不当。现A公司、胡某上诉主张其投入了房租、暖气费、大量人力、物力、设备、仪器及广告宣传等,已实际履行《合伙协议书》,赵某不予认可,A公司、胡某亦未充分提供证据证明合伙协议已经履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协议书》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胡某、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胡某、A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