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晓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3日 5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473.15元、误工费45349.3元、交通费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复印费358元,共计66399.4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王某辩称,1、本案两被告并非无故打伤原告,而是因为原告作为两被告孩子的幼儿园老师看管不当,两被告向原告讨要说法而原告躲闪回避,不予正面回应。原告过错在先,且声称让两被告起诉的说法激怒了两被告才发生的纠纷;2、原告主张的除事发当天之外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损失,均与两被告无关,两被告不同意赔偿;3、原告关于轻度抑郁的症状是基于其主观描述,且原告即便是轻度抑郁,其诊断时间距本案发生时间也有一段时间,无法证实与本案有关;4、两被告认为,对原告的损害是基于原告对于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而产生的,两被告对原告事发当日在烟台毓璜顶医院检查所产生的费用,只应承担其中较少部分,对于其他部位的诊断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一、限被告孙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16928.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65元、复印费358元,合计17951.55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211元;由被告孙某、王某负担249元。鉴定费15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345元;由被告孙某、王某负担12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