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律师
宋晓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烟台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烟台山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晓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烟台山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烟台山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对案件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违约在先。2018年4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被上诉人5月份提货,合同成立后,上诉人即组织货源并先期向XX公司缴纳了35万余元的货款,2018年5月14日时合同货源己备齐,并在5月21日通过微信将货物的外径、壁厚、长度起止、重量、生产日期等通知了被上诉人,特别是本案争议的钢管长度被上诉人早已获知,该事实从被上诉人提交法庭的微信记录可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上诉人对合同货物已检验且没有提出异议,被上诉人的义务是在5月31日前付清全款,由上诉人发货,被上诉人承担运费。本案被上诉人没有及时检验,也没有按期提货,其已违约在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上诉人的选择只能是继续履行合同。二、17万元是定金,不是货款。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给付定金18万元,实际给付了定金17万元,本案因被上诉人没有按期提货且在6月初又要求降价购买,其已构成违约,按照定金法则,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17万元定金所有权归属上诉人。被上诉人起诉要求返还货款17万元,本已是在混淆概念,一审法院仍支持返还17万元货款就是判决错误。上诉人本已付清合同货物全款,被上诉人不讲信用违约,一审判决使上诉人平白无故的承担了近40万元的债务,这将使公司无法维持。
被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辩称,第一,2018年5月14日被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诉人告知其可提货的任何函件,因为合同中明确要求提货日期为2018年5月,所以上诉人违约在先。第二,本案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为上诉人并没有给被上诉人任何送货单和确认函,同时,涉案主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变更合同条款,另行签订协议。第三,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已派人到上诉人指定处验货,并当场提出对于无缝钢管长度问题的异议,不存在上诉人在上诉状所说的对货物没有异议的情况。第四,由于上诉人的未按期交货违约在先,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1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说的定金不予退还的情况。
被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26日签署的《买卖合同》;2、要求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货款170000元;3、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22850元;4、要求上诉人以29285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诉人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6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上诉人按照合同要求向被上诉人定制生产GB/T8163-2008的20#材质9-10米长的无缝钢管,标的额351000元,交货期:2018年5月,运费由买方被上诉人承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根据国标验收,外表质量按壹个月提出质量异议,真正使用中发现问题再协商。结算方式:预付订金18万元现款,带款提货
2018年4月26日至5月14日期间,被上诉人通过银行付款方式分三次向上诉人预交订金17万元,交货期间,因被上诉人一直未接到上诉人的提货通知,双方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时间。8月份,通过互发函件和微信双方确定提货,8月27日,被上诉人派遣中间人陈XX和公司职员高旗到被上诉人处提货,二人来到货场发现上诉人备货的钢管超长与合同约定的长度不符,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先交付货款,然后将钢管超长的部分裁剪去除再行交付,被上诉人不允,散之。导致所签合同至今未能履行。2018年11月16日,被上诉人诉来一审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订金170000元,同时要求上诉人承担因延期供货使被上诉人对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履行造成违约,请求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赔偿给第三方的经济损失122850元。另外,还要求上诉人以292850元(订金+经济损失)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诉人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
庭审中,对上述案件事实双方基本认同,上诉人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上诉人认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在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履行先付款的条件才能提走货物,如果被上诉人付款后,上诉人便将备货的钢管剪裁成合格长度交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则认为,我们必须验货合格后方能付款提货,提货时上诉人未能交付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应视为违约在先。另外,被上诉人还主张由于上诉人违约,造成其对第三方合同违约,要求上诉人对索赔给第三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不能提供相关生效的司法文书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应予准许,上诉人、被上诉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争执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验收提货时,上诉人应在收到货款以后再将钢管超长的部分裁掉交付被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验货时上诉人就应该提供合格的钢管?预付的订金及利息如何认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只约定带款提货,并未对如何付款(指先验货合格后付款)进行明确的约定,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和约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提供9-10米长度的钢管,被上诉人到上诉人验收提货时发现钢管的长度并非合同约定,其有理由拒绝付款,系上诉人违约在先。被上诉人拒绝付款的行为应视为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应予保护,一审法院应予支持。由于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被上诉人预付的订金170000元,应予返还。关于被上诉人诉请该部分定金的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预付的款项已用于购买钢管产品且备货待提,现双方解除合同,备货的钢管产品的价值以及是否可能获得利益均无法确定,故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主张要求上诉人支付赔偿给第三方经济损失122850元及诉请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由于出受人的违约行为致买受人给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出受人应对第三方的损失给予赔偿,但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供有效的司法文书和法律依据,本案因被上诉人不能提供,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可另案主张。主张的利息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与上诉人烟台山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二、上诉人烟台山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货款1700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92元,减半收取计2846元,被上诉人承担1346元,上诉人承担1500元;保全费20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案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主张其于2018年5月14日就将合同货物备齐,并在2018年5月21日通过微信通知了被上诉人员工陈XX、赖X,同时进行了电话通知,但没有录音。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此日只是微信向其员工赖X发送word文件一份,载明货物的外径、壁厚、长度、计重重量、生产日期等,并通知告知被上诉人还有部分无缝钢管在继续生产,要求迟延交货。
另查明,根据一审期间被上诉人验货时拍摄的部分钢管照片显示,有钢管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买卖合同》系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上诉人虽于2018年5月14日通过微信发送给被上诉人员工货物表格信息一份,但该电子表格并不属于送货单、确认单等性质的文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据此无法认定买受人被上诉人对涉案货物的数量等进行了检验。关于上诉人主张其于同日通知被上诉人提货,对此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且根据验货照片,部分货物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与上诉人上诉主张不符,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合同双方经现场验货,上诉人提供的涉案钢管长度均超过合同约定的长度,与合同约定不符。被上诉人拒绝付款符合常理及商事交易习惯。因此,上诉人履行合同存在违约,且合同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被上诉人要求返还17万元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92元,由上诉人烟台山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宋晓律师,法学专业学士,现职业5年,擅长办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家庭继承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案件等多个方面案件。宋晓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75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