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7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5:36:0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1002民初487号
原告:黄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1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黄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被告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黄XX与被告周XX离婚;二、请求判令婚生子女周XX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原告黄XX与被告周XX经媒人介绍相识。2016年7月4日,原、被告在抚州市临川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后生育女儿周XX。婚前原被告二人相识时间较短,双方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感情也没有巩固加深,反而双方最终感情破裂,二人矛盾产生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就原告记忆中至少殴打过五次。2020年1月23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向原告二次实施家暴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第二,被告忽视原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冷暴力,自2018年开始,原、被告就没有再发生过夫妻性行为,双方实际早就过上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的生活;第三,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被告的工资收入从未给过原告,原告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照顾家庭。2020年1月底,原告因遭受被告殴打,辞去上海幼师工作回到抚州,双方正式分居。原告于2020年4月份因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向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原告与被告分居后回到抚州后,居住在原告父亲乡下的自建房内,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目前是在家待业状态,希望贵院考虑到原告的实际经济情况酌情支付抚养费。综上,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已然分居,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证据二、婚生女周XX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情况。
证据三、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自认对原告有家暴行为。
证据四、淘宝购买记录,拟证明原被告分居后在无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原告仍然通过网上购买女儿日常用品衣物。
证据五、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0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曾于2020年4月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周XX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一、被告没有对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二、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应依法支付抚养费,按照每月1500元支付。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曾XX、周XX、周XX户口本复印件,曾XX与周XX的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曾XX与周XX系夫妻关系,被告是其儿子,周XX是其孙女。
证据二、发票四张,拟证明周XX奶粉钱大概每月700到800元。
证据三、新都会幼儿园专用收据,支付宝转账记录,蓓舞艺术工作室收据、协议书,拟证明周XX在上海浦东新区幼儿园上学,上舞蹈兴趣班的事实及开支。
证据四、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周XX及其父母在上顿渡有一套商品房,虽然户籍未转到城镇,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
证据五、上海市XX官网发布2019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数据,江西省XX官网发布江西省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拟证明上海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证据六、(2019)赣1002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当地法院有依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支付抚养费。
证据七、原告职业中专毕业证书,原告教师资格证认定申请表,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有较好的学历和幼师资格,正常工作有工作能力和较好工作收入,并同意支付一半抚养费给被告。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无异议;对证据三聊天记录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四表示不清楚女儿是否收到这些东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但曾XX、周XX并不是周XX的监护人,不能以其所在地的经济收入来认定抚养费,应当以原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作为认定抚养费的标准;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四张发票不能看出是用于购买周XX奶粉所花费费用;对证据三的幼儿园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周XX是暂时在上海浦东新区XX读书,目前原被告均无社保,周XX不符合在上海就读的政策标准,且本身学费不贵,对舞蹈班的收据和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这是被告为了培养周XX的特长兴趣而为其报的兴趣班,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抚养费构成;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能证明被告及其女儿是生活在上顿渡建设东路玉茗公寓,不能相对应适应江西省抚州市的城镇标准,被告应当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在该房屋居住;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希望被告明确适用哪个标准;对证据六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完全按照另案判决内容来类推本案,其案件情形并不一定符合本案情形;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证明目前原告是享有幼师资格,但跟其是否有稳定工作没有关联性。因疫情原因,原告在2020年期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目前待业。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予以否认,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子女抚养费的标准适用问题,待结合本案事实再综合予以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双方举办订亲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7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月27日生育女儿周XX,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读幼儿园,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产生矛盾。2020年4月8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界限。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20年4月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即婚生女儿周XX由被告直接抚养,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应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标准,由于原告和被告在本案中均未举证证明双方的具体收入,故参照适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确定原告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承担小孩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XX与被告周X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周XX由被告周XX直接抚养,原告黄XX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周XX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143XXXX40000929,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黄军华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容
书记员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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