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4日 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王XX、郄某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初订婚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1月30日生育儿子郄XX,2009年3月10日生育女儿郄XX。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协议离婚,并在抚州市临川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女郄XX、郄XX由郄某某抚养。
婚生子女郄XX、郄XX一直随郄某某父母在广东省梅州市生活、就学。郄某某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XX生活、就业,2020年10月郄某某再婚,妻子已孕。婚生子女在广东生活学习期间,郄某某由于工作原因较少前往广东探望照顾两子女。离婚后王XX与郄XX感情较深,多有联系,并时常前往探望。王XX平时生活在江苏扬州,在扬州和东莞均购有房产,并购置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生活水平较高。王X风
2、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
王XX、郄某某之女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王XX抚养。
(二)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民法典》第1084条将抚养权的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二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三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律师观点
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形下,小孩抚养权不是一身不变的,可以要求变更。
且变更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第一,子女成长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作为抚养权变更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综合考虑父母各方的经济能力、抚养意愿、身体状况、性格特征、文化程度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因素,判断由哪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成长最为有利。第二,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原则。即充分了解子女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满足子女的意愿,以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因此他们的意愿应当系法院考虑的首要因素。此外,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开始进入青春期,尊重他们与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可以更好的有效引导他们正确应对青春期出现的叛逆心理,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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