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3日 3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回顾
艾X盛因资金短缺于2016年11月13日向万X辉借款300万元,双方当天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5%,按月付息,如借款人违约还需承担催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内容。郑X峰、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合同落款担保方签名盖章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满两年。
借款期满后,艾X盛于2019年2月2日向万X辉出具一份承诺书,认可尚欠万X辉借款本金300万元和利息83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份)并约定还款时间。2019年2月2日,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万X辉支付30万元用于抵扣所欠原告利息。2019年4月29日,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万X辉支付300万元用于抵扣剩余所欠利息后,多余部分抵扣本金。截至起诉之日,艾X盛尚欠万X辉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
2、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万X辉与艾X盛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8月5日,艾X盛尚欠万X辉借款本金53万元及律师代理费1万元共计人民币54万元,此款由艾X盛在2020年1月30日前向万X辉还清。如果艾X盛在2019年10月30日前还清则万X辉自愿放弃利息;如果艾X盛在2019年10月30日前未还清则其应按月息1%从2019年11月1日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日止;
(2)郑X峰、被告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艾X盛所欠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万X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诉讼费9,444元减半收取4,722元由艾X盛、郑X峰、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区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重要标志就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郑X峰、被告宜黄县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责任约定是清楚的,明确了担保身份为连带保证人,则只要借款达到约定期限仍未归还,即将其与借款方的责任一并对待,将其列为被告并直接要求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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