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2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赣1024民初1275号
原告:聂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36XXXXXXXXXXXXXXX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36XXXXXXXXXXXXXX1X。
原告聂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三个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2500元(每个小孩833元一月),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17年12月4日生育女儿陈X欣,2019年6月29日生育女儿陈X琪,2021年2月1日生育儿子陈X桐。双方于2021年1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和好,故诉至法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院。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原告聂XX与被告陈XX离婚;
二、女儿陈X欣、陈X琪和儿子陈X桐由被告陈XX抚养至成年,原告聂XX每个月分别支付每个小孩抚养费833元,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12500元,在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后立即支付,2022年1月1日后的抚养费限原告聂XX在每年的1月1日支付当年的抚养费,分别至三个小孩满18周岁止;
三、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幼松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X
9年 (优于53.17%的律师)
53次 (优于97.3%的律师)
274次 (优于99.55%的律师)
19416分 (优于97.56%的律师)
一天内
13篇 (优于99.7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