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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申催告一案

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1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1002民催3

申请人宁波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路xxxx室。

法定代表人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江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宁波xx物流有限公司请公示申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8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宁波xx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402XXXX20030732,出票人为江西XX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59日,到期日为2013119日,票面金额为14736元,付款银行为抚州XX,收款人为南昌市XX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xx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胡军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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