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1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02民初1363号
原告:江西腾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西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龙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邻水县经开区城南机电园二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1623MA62B2PB4A。
法定代表人:汪xx。
原告江西腾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学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腾x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龙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腾x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12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230.88元(以35120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从2018年8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月3日,逾期利息计算到还清全部货款为止)3、本案诉讼费和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相关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供货,2018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12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
被告四川龙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环氧树脂,环氧固化剂等货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规格、数量、货款金额、交货时间、验收期限、质量标准、结算方式。原告根据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供货,被告收货后在合同约定的货物验收期内未提出异议。2018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120元,原告多次对被告未付货款进行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未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以35120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从2018年8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月3日,逾期利息计算到还清全部货款为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产品购销合同、发货清单、对账单等证据在案,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有其在对账单上的签字为凭,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龙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西腾x实业有限公司欠款3512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四川龙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廖议
书记员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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