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4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002执2163号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1975年xx月xx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吴海兵,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抚州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高新区未来城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02民初30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共计8420元及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某、抚州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所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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