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计人民币23万元整,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暂计人民币2万元(起算日期由2017年12月8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7年底,原被告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做貂皮的相关材料,截至2017年10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30,000元整,以上货款经与被告多次催要,被告避而不见。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甘XX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法庭审理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因业务往来需要相识。2015年至2017年底,原告在广州市从事貂皮加工染色,被告也在广州专门做裘皮服装加工。在此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裘皮染色料,经原、被告结算,2017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王XX货款贰拾叁万元整(230,000元)(2016年一2017年),身份证:,甘XX”。后被告甘XX与原告失去联系,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向被告甘XX提供货物后,被告甘XX与原告王XX结算并出具欠条,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甘XX未按所出具借条履行付款务,显属违约,被告所出具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不影响原告向对主张权利,故原告王XX诉请被告甘XX支付所欠货款2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被告出具欠条凭证上未约定利息和利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据此本院以此认定该逾期付款损失应以未支付款项以2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12月9日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其余利息。
被告甘XX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时间逾期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全部答辩、抗辩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甘XX支付原告王XX所欠货款230,000元;
二、由被告甘XX支付原告王XX逾期付款损失(该逾期付款损失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