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明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9日 4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孔某诉被告某城乡建设局、某照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孔某,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江苏省,公民身份号码:3211111983********。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世红,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照明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汪艳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佼,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孔某诉被告某城乡建设局、某照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