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明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7日 7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 判 长 合议
庭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民终7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区。
法定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xx区人,住武汉市xx区。
委托代理人:杨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因与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湖北吉xx业有限公司缴纳上诉费,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xx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斌成
审判员安林锋
审判员骆朝辉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饶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