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胜诉,坚守合法交易与市场稳定
【胜诉案例】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相玉锦律师
案件类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代理方:被告周某、李某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起诉,我方当事人胜诉。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中,原告某社区村民委员会以“被告周某未获授权与李某恶意串通,以畸低价格出租集体土地、损害村集体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村民小组与李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及补充协议自始无效。我方接受被告周某、李某的委托,担任其本案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材料,围绕原告主体资格、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土地租赁的客观事实等核心问题展开抗辩,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取得胜诉结果。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原告某社区村民委员会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是否有权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2. 被告周某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其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3. 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周协议的签订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价格畸低”情形,是否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
三、我方核心抗辩观点
(一)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1. 案涉合同签订主体为杨庄村民小组与李某,原告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2. 案涉土地依法归某某村民小组所有并由其经营管理,原告对案涉土地不享有任何权利,与案涉合同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3. 原告所谓“法定代表人”王某全无合法任职手续,并非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原告起诉的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周某原为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其行为系合法职务行为,非本案适格被告。周某作为某某村民小组实际管理人,案涉土地租赁事宜均由其履行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职务行为开展,并非个人行为,且其并非案涉合同当事人,原告将其列为被告属于主体错误。
(三)案涉合同签订程序合法、价格合理,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不符合合同无效法定要件。
1. 程序合规:案涉土地出租前,某某村民小组已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出租事宜,依法张贴出租公告、承包方案公示并进行15天公示,公示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土地出租全程符合法定程序; 2. 价格合理:案涉土地包含鸭棚占地及12.27亩沟渠,出租时存在未拆除建筑物、杂草丛生等情形,与正常耕地存在明显差异,并非原告所称“价格畸低”。案涉土地通过招标方式出租,李某在三名竞标者中报价最高,系合法中标; 3.无恶意串通:李某依约足额缴纳租金,租金收益全部汇入某某村民小组账户用于集体开支,合同履行近四年间,村民及村民小组均未提出异议。且案涉合同已在乡镇政府备案,现土地实际使用方的设施用地审批亦经乡镇政府审查通过,案涉交易已取得政府认可; 4.维护交易稳定:案涉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土地经承租方开发后已投入正常经营,若确认合同无效,将破坏市场交易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可能导致某某村民小组面临巨额赔偿,真正损害村集体利益。
四、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土地归某某村民小组所有并经营管理,原告某社区村委会并非合同当事人,与案涉合同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周某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应列为被告。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某社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五、案件胜诉意义
1. 厘清主体资格边界:本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的主体归属,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的适用,否定了非权利主体、非合同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思路参考;
2. 维护合法交易与市场稳定:法院的裁判结果充分认可了农村土地租赁中合法合规的交易行为,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性,避免了因不当诉讼导致的交易秩序混乱,保护了善意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3. 彰显基层治理与法律规定的衔接:案涉土地出租事宜履行了村民民主决策、政府备案等程序,法院的裁判结果充分尊重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合法行为,以及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意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的胜诉,核心在于精准抓住原告主体资格这一关键程序性问题,同时全面、充分地举证证明案涉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履行的真实性。在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主体资格认定、集体决策程序合规性、土地权属归属是高频争议焦点,也是案件胜诉的关键。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精准提炼抗辩观点,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最终实现胜诉结果。
相玉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