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 2020 年 3 月相识,2021 年 9 月举办结婚仪式,同年 11 月 22 日在东昌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甲给付乙彩礼 66000 元及 10700 元,并支付乙 20000 元用于购买三金等首饰。甲曾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2021 年 11 月 15 日、2022 年 2 月 14 日、2022 年 2 月 15 日分别向乙转款 5000 元、8000 元、5000 元、5000 元。婚后,甲乙未生育子女,且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2022 年 5 月开始分居。2023 年 5 月,甲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未和好或共同生活,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再次起诉离婚。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1. 准予甲与乙离婚。
2. 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甲彩礼 25000 元。
3.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50 元,由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准予离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
1、离婚问题
甲第二次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甲乙双方未和好或共同生活,已满一年,且乙未到庭,视为对这段感情的漠视,故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2、彩礼返还问题
甲支付的 66000 元及 10700 元属于彩礼范畴,另支付 20000 元用于购买三金等首饰应属于为增进感情赠与。根据证人陈述,甲家庭并不困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支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满一年、彩礼数额较高并结合当地风俗及生活水平等情况,法院酌定乙返还甲彩礼款 25000 元。
3、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甲仅提供了多年前其向乙的转账,转账金额并不大,且没有证据证明现有剩余金额,故法院对甲要求分割该共同财产的诉求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离婚问题,充分考虑了双方分居的时间以及感情现状,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尊重。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既考虑了彩礼的性质和数额,又兼顾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对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有共同财产的金额,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玉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