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玉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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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乙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相玉锦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2日 7290人看过 举报

2025-04-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 2020 3 月相识,2021 9 月举办结婚仪式,同年 11 22 日在东昌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甲给付乙彩礼 66000 元及 10700 元,并支付乙 20000 元用于购买三金等首饰。甲曾于 2021 10 18 日、2021 11 15 日、2022 2 14 日、2022 2 15 日分别向乙转款 5000 元、8000 元、5000 元、5000 元。婚后,甲乙未生育子女,且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2022 5 月开始分居。2023 5 月,甲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未和好或共同生活,甲于 2024 12 6 日再次起诉离婚。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1. 准予甲与乙离婚。

2. 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甲彩礼 25000 元。

3.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50 元,由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准予离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

1离婚问题

甲第二次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甲乙双方未和好或共同生活,已满一年,且乙未到庭,视为对这段感情的漠视,故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2彩礼返还问题

甲支付的 66000 元及 10700 元属于彩礼范畴,另支付 20000 元用于购买三金等首饰应属于为增进感情赠与。根据证人陈述,甲家庭并不困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支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满一年、彩礼数额较高并结合当地风俗及生活水平等情况,法院酌定乙返还甲彩礼款 25000 元。

3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甲仅提供了多年前其向乙的转账,转账金额并不大,且没有证据证明现有剩余金额,故法院对甲要求分割该共同财产的诉求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离婚问题,充分考虑了双方分居的时间以及感情现状,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尊重。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既考虑了彩礼的性质和数额,又兼顾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对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有共同财产的金额,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玉锦,法学本科。现执业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2015年执业至今,中级律师(三级律师)职称,现任职聊城市律师协会行政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03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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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520********03 行政诉讼、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