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在张某开办的小太阳幼儿园中担任幼师,李某在此工作一段时间后辞职。2020年初,在小太阳幼儿园的旁边开办了另外一家小葵花幼儿园,李某应聘后在该幼儿园工作。因两家幼儿园距离较近,幼儿在两家幼儿园流动成了常态。张某便怀疑是李某将自己的生源带到小葵花幼儿园了,于是便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指桑骂槐。李某得知后也不再与张某来往了。从此,朋友变成了“仇人”。
2020年4月20日,因小太阳幼儿园的一名小朋友转学到小葵花幼儿园,需要张某配合将该小朋友的体检单转交新幼儿园。李某发现张某并未在第一时间进行配合,李某同事去了多次后仍未取到体检表。李某觉得张某是在故意刁难他们,于是李某亲自前往张某处要求将体检表交出来,见张某将门从里面锁住李某便用脚踹门。张某见状打开门后便一把将李某拽进室内,此时两人的恩怨终于爆发了,最终两人发生了严重肢体冲突。小太阳幼儿园老师见状及时报警才避免更大损害后果的发生。随后,出警单位即某公安分局对两人伤情进行鉴定均不构成轻微伤。
2021年6月17日,某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拘留5日、张某罚款2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
二、案件代理情况:
1、行政复议:李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委托本人向聊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本人接受委托后详细研究了处罚决定书后发现其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程序也有瑕疵,于是在复议申请中对问题进行了阐明。某公安分局发现适用的法律的确出现了严重错误,于2020年8月17日自行撤销了处罚决定书,并将该撤销说明报送复议机关。最终复议机关认定某公安分局已主动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可撤销的内容,于是便作出了确认其违法的决定。
2、行政诉讼:某公安分局将原处罚决定书中适用法律、拘留执行期限等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后重新制作了新的处罚决定书。但是该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没有告知李某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于是本人代理李某对新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并向某公安分局提交了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
三、案件判决/代理结果:
经过开庭激烈的法庭辩论环节,某公安分局逐渐意识到其作出的新处罚决定与之前作出的处罚决定已经发生了实质内容的变更,依法应当重新告知被处罚人权利。最终案件在法院主持下,本人陪同李某前往某公安分局,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
四、法律问题分析:
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需要重新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本案中,某公安分局作出的新的处罚决定不仅改变了适用法律规定还改变了拘留的执行期限等实体内容并非是个别词语错误的补正,其实质是完全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复议机关已经对某公安分局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即属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应视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重新履行告知程序,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若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可以随意更改或变更处罚内容而不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这与依法行政的原则是违背的。
因此,不管是从依法行政原则出发还是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出发,行政机关撤销了原出发决定后又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后时需要重新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也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定处罚程序,比如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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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玉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