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郭某(1991年出生)与谢某(1982年出生,离异)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开始之初两人感情较好。在郭某的再三央求下,郭某父母答应两人结婚。2013年底郭某与谢某在郭某家中举办婚礼,郭某及家人给付谢某彩礼十二万元整,谢某带来部分家电作为嫁妆。传统婚礼举行后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此后二人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2月份,郭某与谢某的女儿郭小某出生。因郭某需要外出打工挣钱养家,孩子出生后一直由郭某父母及年迈的奶奶一起帮助照顾,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增长,谢某与郭某的父母及奶奶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长此以往,郭某与谢某也在不断争吵中感情破裂。2017年初,谢某在与郭某又一次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这次,郭某并没有等来谢某的回心转意而是等来了一纸诉状,谢某将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处理同居析产及子女抚养问题。
案件代理情况:
接受本案郭某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针对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在确认双方都希望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下,积极应对答辩。因了解到谢某有过婚史且经调查发现谢某在与郭某一起之前还曾有过多位同居男友,谢某均是在收取他人巨额彩礼后生活一段时间就离家出走。基于上述情形,本案作为代理人积极调整庭审应对策略并在庭审中,我方提出1、要求女方谢某返还男方郭某支付的12万彩礼。2、要求女方谢某返还其从郭某家中离家出走时擅自从郭某银行卡中取走的1.5万元。3、因谢某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为由,帮助郭某积极争取孩子抚养权。
最终判决结果:根据共同生活期限,判决谢某返还郭某彩礼6万元;谢某返还擅自从郭某银行卡中取走的1.5万元的一半即7500元;因谢某离家出走后将孩子一并带走,并经多次调解谢某拒不同意将孩子交由郭某抚养,无奈法院只得判决说明虽然谢某系乙肝携带者但是不具有传染性,判决孩子归谢某抚养,郭某支付抚养费。
至此,这场同居析产及子女抚养案件就此落幕。
案件涉及法律问题解析:
1、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能否受理?
答:当事人起诉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什么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判决的原则?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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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玉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