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燕律师 06:00-23:00
朱丽燕律师
秉承诚信为本,专业为重,高效为上的宗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服务。
15804624887
咨询时间:06:00-23:00 服务地区

铁路职工遭遇单位单方解除!朱丽燕律师精准击破制度程序瑕疵,保住铁路职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发布者:朱丽燕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1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铁路在岗职工长期任职,单位以员工多次被行政拘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合法辞退,手握多份处罚文书、送达记录作为证据。朱丽燕律师接受职工委托,深耕劳动人事争议领域,精准抓住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违法、解除事实与法律适用存在漏洞两大核心抗辩要点,层层质证推翻单位解除合法性,仲裁委最终裁决撤销解除通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一、老职工突遭解除劳动合同,铁路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强硬追责

痛点前置

很多大型国企、轨道交通企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单方辞退员工,但极易忽视规章制度民主制定、公示告知、解除程序等法定要件。劳动者面对规模庞大的用人单位,信息、证据处于弱势,普通人很难识别单位解除行为存在的程序与法律漏洞,面临直接丢工作的风险。当事人自 2003 年入职某铁路客运段,多年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持续在岗工作。后续用人单位以当事人先后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为由,援引集团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解除通知书。单位主张:员工多次违法被拘留,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旦解除决定生效,当事人将失去稳定铁路岗位,养老、薪资等全部劳动权益受损。当事人多方咨询后,委托专注劳动人事争议业务的朱丽燕律师代理劳动仲裁。

二、朱丽燕律师多角度拆解单位解除依据,构建完整抗辩体系

痛点前置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但多数劳动者并不清楚:企业内部规章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向劳动者公示,不能直接作为辞退依据。朱丽燕律师凭借多年劳动纠纷办案经验,锁定三大核心抗辩方向:

  1. 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解除依据朱丽燕律师当庭重点质证:案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属于直接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制度,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该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履行民主协商流程,同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曾经向当事人公示、送达该文件。未经民主程序的内部管理规定,不具备合法约束力,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2. 厘清行政处罚与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边界朱丽燕律师区分法律尺度:行政拘留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内部条款直接将多次行政拘留设置为解除情形,在适用上应当审慎。同时对单位提交的多份行政处罚文书逐一核实,指出相关处罚时间久远,单位长期未作出处理,解除行为存在处置滞后的不合理之处。

  3. 对劳动合同真实性、解除送达、解除理由进行全面质证针对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送达视频、工会意见等全套证据逐一提出异议,对存疑合同签名提出合理质疑;同时指出,单位解除通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与庭审主张理由不能完全对应,解除行为事实与法律依据存在瑕疵。

朱丽燕律师系统梳理二十年劳动关系存续证据、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流水,完整证明当事人持续在岗履职,形成完整证据对抗链条。

三、仲裁全盘采纳代理意见,裁决撤销解除通知,恢复劳动关系

经仲裁庭全面审理,采纳朱丽燕律师全部核心代理观点,认定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合法有效的制度支撑,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

  1. 依法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 判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结尾

本案是朱丽燕律师处理大型国企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国企、轨道交通行业用工管理规范繁杂,企业常依据内部制度单方解除员工,但极易忽略《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公示流程的硬性要求。朱丽燕律师深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精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法定审查标准,擅长逐条审查企业用工管理漏洞,精准维护劳动者岗位权益,为遭遇单位违法辞退的职工提供成熟有效的维权方案。


朱丽燕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黑龙江龙骁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5804624887
    • 黑龙江龙骁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0.0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9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32分 (优于85.8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篇 (优于98.61%的律师)

    版权所有:朱丽燕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9738 昨日访问量:14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