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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衍生不当得利纠纷!朱丽燕律师厘清共有商铺权责,驳回 182 万租金索赔

发布者:朱丽燕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男女双方长期同居共同承租经营两处商铺,分居之后男方独自管理商铺。女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主张男方支付三年商铺占用租金合计 182 万余元。朱丽燕律师接受男方委托,依托婚姻家事与同居财产纠纷专业经验,围绕商铺属于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规则、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三大核心进行抗辩,完整梳理多份生效判决与经营证据,最终法院全盘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同居分手后引发百万诉讼,女方索要 182 万商铺租金

痛点前置

同居情侣共同投资、共同承租商铺经营,双方分开之后极易产生财产纠纷。很多当事人片面认为商铺登记在自己名下,对方单独经营就应当支付占用租金,直接以不当得利起诉索要巨额款项。普通人难以区分同居共同共有财产与普通租赁关系,不清楚共有物管理支出的法律规则,极易面临大额索赔压力。原、被告自 1995 年开始长期同居,共同承租两处商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商铺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承租、共同经营的共有财产。2014 年二人感情破裂分居,此后商铺由男方独自经营管理直至 2017 年。女方自行缴纳该阶段商铺租金,随后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已经结束同居关系,男方无权占用商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男方支付租金 1824737 元。一旦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当事人需要承担一百八十余万元款项。当事人委托深耕同居财产、家事纠纷领域的朱丽燕律师出庭应诉。

二、朱丽燕律师依托家事办案经验,搭建完整抗辩逻辑

痛点前置

同居财产纠纷极易混淆租赁关系、共有关系、不当得利法律概念。多数当事人无法理解:同居共同取得的商铺承租经营权属于共同共有,未经分割前,共有人使用共有物不当然构成侵权或不当得利。朱丽燕律师凭借多年家事案件办理经验,确立三大核心抗辩思路:

  1. 案涉商铺承租经营权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朱丽燕律师援引在先生效民事判决,证实两处商铺系二人共同承租、共同经营。虽然对外登记在女方名下,但财产性质为共同共有。双方分居不等于共有关系自动解除,在共有财产正式分割之前,男方作为合法共有人,有权经营管理商铺,具有合法占有、使用基础。

  2. 厘清法律边界,本案不满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成立要求一方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男方基于共有身份经营商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依据;同时商铺经营存在运营成本、人员开支,不能简单认定男方无偿获益。朱丽燕律师当庭阐明:双方纠纷本质属于同居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并非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基础法律关系选择错误。

  3. 准确适用共有物费用负担法律规则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共有人共同负担。女方主动缴纳租金,属于对共有财产正常经营投入,不能直接要求另一共有人全额返还租金。双方无书面约定分居后租金由一方单独承担,原告诉请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庭审中朱丽燕律师组织全部经营凭证、在先裁判文书,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层层拆解原告的诉讼逻辑。

三、一审全面胜诉,182 万余元租金诉求全部被法院驳回

法院充分采纳朱丽燕律师全部代理观点,认定案涉商铺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男方作为共有人经营商铺具备合法依据,原告主张构成不当得利证据不足、法律依据欠缺。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结尾

本案是朱丽燕律师处理同居财产、不当得利交叉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同居情侣共同经营商铺、购置资产,分手后极易衍生巨额财产诉讼。朱丽燕律师深耕婚姻家事、同居析产纠纷多年,熟稔同居共有财产认定规则,精准区分不当得利、共有关系、租赁合同的法律边界,成功帮助当事人抵御 182 万不合理索赔,为同居关系破裂后遭遇财产起诉的当事人提供成熟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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