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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张X1等与颜XX、陈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汤盾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7日 12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颜XX驾驶湘L×××**重型自卸货车从攸县丫江桥镇载货运往江西省萍乡市。20时30分许,沿国道1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攸县宁XX前路段时,因未充分观察前方路面情况和超速(经鉴定,湘L×××**重型自卸货车制动前行驶的速度为47.17km/h,此路段限速40km/h)超载(实载24500kg,核定载质量15925kg)行驶,被告颜XX采取制动灯措施仍不能避让前方情况遂越过中心线驶入左侧路面,此时遇陈X2驾驶湘D×××**中客搭乘张X3从相对方向驶来(经鉴定,湘D×××**小客碰撞时行驶的速度为72.66km/h,该路段限制速度为40km/h),致使两车在湘L×××**重型自卸货车行驶方向的左侧路面正面相撞,造成陈X2、张X3当场死亡、陈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另查明:1、湘L×××**重型自卸货车车主系被告颜XX,登记车主为被告曹XX,该车辆于2015年1月15日在被告中XX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险,该车辆于2015年7月13日又在被告人寿XX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湘D×××**中型普通客车车主系死者陈X2,登记车主系被告邓XX。2、死者张X3的法定继承人为母亲宋XX、父亲张XX、妻子邱XX、女儿张X2、张X1。原告宋XX、张XX宋XX共生育了三个子女。死者陈X2的继承人为陈XX、陈X、陈X1。3、被告颜XX已赔偿五原告51000元。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中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邱XX、宋XX、张XX、张X1、张X2支付交强险55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邱XX、宋XX、张XX、张X1、张X2支付商业险理赔款112500元;

三、限被告颜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邱XX、宋XX、张XX、张X1、张X2支付赔偿款413913.9元;

四、限被告陈XX、陈X、陈X1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陈XX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邱XX、宋XX、张XX、张X1、张X2各项损失247463.1元;

(上述款项支付至账户名: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法院兑现款,账号:10×××01,开户行:中国XX)

五、驳回原告邱XX、宋XX、张XX、张X1、张X2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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