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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韩XX等车位纠纷

发布者:汤盾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7日 5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99号奥园神农养生城负一层1123号、1124号车位使用权属于原告;2、判令被告韩XX、李XX、王XX立即停止占用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99号奥园神农养生城负一层1123号、1124号车位;3、判令被告韩XX、李XX、王XX向原告支付车位占有使用费共计21600元;4、由被告韩XX、李XX、王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5日,原告与株洲XX公司签订房屋买实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室期房。同日,株洲XX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奥园神农养生城地下车位使用权赠送协议》,协议约定:株洲XX公司将奥园神农养生城负一层1123号、1124号车位(以下称案涉车位)使用权赠与给原告,原告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对受赠的车位具有使用权,原告的使用权在其有效使用年限内可再次转让或赠送等形式转移给第三方,但必须经过奥园神农养生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和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株洲XX公司于2016年4月交付该房屋以及案涉两个车位。原告一家于2016年10月份入住该房屋。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9月6日,原告的儿子张XX向孙X等高利贷放贷人实际借款仅21万元,但被迫出具了70万元的借条。孙X等人逼迫原告和张XX(张XX的父亲、原告的丈夫)将该房屋《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买受人从原告改签到张XX名下,以便通过抵押或出让的方式变现来归还孙X等人的债务。为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孙X、冯X等人诱骗张XX签下高达140万元的借款合同。孙X、冯X等人又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强迫张XX签具了一份自愿将该房屋出让的协议。为逼迫原告夫妇退出该房屋,以便出售房屋获取房款,孙X、冯X等人采取在该房屋内吃住,不断以滋扰、强迫等手段,逼迫原告夫妇搬出去。2018年6月,孙X、冯X将该房屋以200万元卖给被告韩XX,所得房款除相关契税、手续费外全部由孙X、冯X等人占有。2020年9月,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xxxx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多项罪名,孙X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冯X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自从被孙X等人逼迫搬出该房屋后,原告一家只能借住在株洲市荷塘区××。由于受到孙X等人犯罪行为的折磨和刺激,原告的丈夫张XX肺气肿病发,病情不断加重,于2020年7月21日不幸病逝,年仅62岁。原告从未将案涉车位转让或赠与他人,亦未办理车位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案涉车位仍登记在原告名下。2022年4月,原告发现案涉车位已经长期被被告非法占用,用于停放车辆。被告至今未停止其侵权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一、确认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号××层××号车位使用权归原告陈XX所有;

二、被告韩XX、李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XX腾交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号××层××号车位,并支付车位占有使用费1420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止,之后的车位占有使用费,按每日2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腾交前述车位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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