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汤盾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7日 3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共计375万元,并继续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被告将尾矿环保处理及精品陶瓷原料深加工项目工程包给原告。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800万元。
2017年9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在该《借款合同》中约定:将8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中的400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则在2017年10月20日前将其余40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原告。
该《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将800万元中的400万元转为借款借给被告。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其余400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原告,直到2018年2月12日,在原告一再的催要下,被告才退还给原告70万元,其余330万元被告至今未予退还。
株洲XX公司之公司名称于2020年4月27日变更为湖南XX公司。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如诉请。
判决结果:由被告宜春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XX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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