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盾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107037871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株洲XX公司、株洲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汤盾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7日 8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31日,株洲XX公司(乙方)与株洲XX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新马动力创新园厂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动力谷”厂房,编号为3.1期C组C3栋102、202、302、101、201、301座,厂房总建筑面积为3939.28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以房产局测量办证面积为准),乙方同意以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支付全部购房款,优惠价格为2996.84㎡,厂房总价为人民币11,805,393元。除上述厂房总房价款外,乙方委托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将如下费用代为交至各收费单位。如政府收费标准有变更,乙方应按新政策补交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委托甲方代交费用如下:1、专项维修基金小计236,108元;2、办证费小计188,886元,办完土地、房产权证后,双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3、契税小计472,215.72元。以上费用合计897,209.72元。乙方选择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房款的30%以上作为首付款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代交费用,余款通过银行按揭支付。第六条厂房交付约定:甲方承诺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乙方交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厂房。如厂房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期限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厂房交付通知送达之日止。第七条:土地证与房产证的办理,因甲方原因不能申请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厂房总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因乙方未按时付款或未及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办证时间推迟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需收取乙方逾期办证费用方可办证。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暂定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因面积差异导致的厂房差价,由双方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现因乙方资金问题,需申请延期付款,乙方须在2014年11月7日前支付房款500,000元,2014年12月15日前付清总房款的30%即3,305,393元。乙方签订合同之日起,须配合甲方收集按揭贷款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并于首付款付清后配合办理按揭款。甲方承诺在2015年3月30日厂房主体达到交房条件交房,如未按期交房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代收费用897,209.72元乙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前付清……”合同签订后,株洲XX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5日向株洲XX公司支付500,000元,2014年12月15日支付2,829,000元,2014年12月16日支付476,314元,2015年2月2日支付6,000,000元,2015年5月8日支付660,000元,2015年5月9日支付1,339,843元,2019年5月20日支付483,400元,以上合计12,288,557元。其中2019年5月20日支付的483,400元由厂房面积补差价格242,443元和维修基金240,957元两部分组成。2015年5月12日,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厂房交接书》,就案涉厂房办理了交接手续,当事人双方及施工单位均在该交接书上签字盖章,并约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2016年12月26日,株洲XX公司向株洲XX公司出具了购买案涉厂房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查明,2015年3月24日,株洲XX公司将案涉厂房抵押给案外人中XX公司,2018年5月2日,方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2018年5月30日,株洲XX公司在株洲日报登报了一则办证公告,主要内容如下:贵方购买的动力谷自主创新园3.1期厂房,现我公司组织集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请贵方于2018年6月15日前提供相关资料至高科壹号A座1817室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9月17日,株洲XX公司再次刊登一则办证公告,要求包含本案株洲XX公司在内的未交齐办证资料、未缴清相关款项的客户于2018年9月30日前提交资料,完善手续,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逾期株洲XX公司将不再组织办理,由客户自行办理。

再查明,2019年9月11日,案涉厂房变更登记在株洲XX公司名下。后双方当事人就逾期交房和办证的违约金事宜协商未果,遂酿成本案纠纷。

一审判决结果:

一、限株洲XX公司株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株洲XX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99,163.32元;

二、限株洲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株洲XX公司逾期办证违约金855,396.36元;

三、驳回株洲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921元,由株洲XX公司承担12,575元,由株洲XX公司承担13,346元。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汤盾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0年
  • 13107037871
  •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0年 (优于98.5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4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74分 (优于76.0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篇 (优于95.71%的律师)

版权所有:汤盾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162 昨日访问量:5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