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汤盾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7日 2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0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被告一承包被告二开发的“湘润﹒阳光爱情海”住宅小区8号楼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以下称该项目工程)。2008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项目责任承包合同书》,被告一将该项目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被告一按项目施工结算造价的7%收取管理费(包括税金及个人收入调节税)。原告负责组织施工,负责人员的组织、材料采购。原告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原告作为该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精心组织施工,完成施工任务,工程验收合格,且该项目工程已经交付被告二。2010年11月10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确定该工程项目结算造价为XXX元。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该结算金额亦予认可。2015年8月,被告一与被告而双方经核对,就工程尾款结算达成一致,确认被告二仍欠工程尾款共计64237.46元未支付。该64237.46元工程尾款为原告所享有。被告一、二应向原告承担给付义务。原告虽多次催讨,被告一、二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判决结果:被告湖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颜X良工程款6423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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