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汤盾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7日 2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9日,被告谢XX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1月18日止,利息及担保费为每月5%,按月支付。被告蒋XX、湖南XX公司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汤XX按照被告谢XX指定的账户支付了该笔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谢XX因不能按期还款,原告汤XX与被告谢XX经协商后,于2014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延期还款补充协议》。该协议确定被告谢XX尚欠原告汤XX借款100万元,同意延期至2014年9月30日偿还。被告蒋XX、被告湖南XX公司仍为被告谢XX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至借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自《借款延期还款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谢XX共计支付利息现金16.5万元,镀金像抵偿利息15.3万元,合计仅支付利息31.8万元。本金100万元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谢XX偿还原告汤XX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8万元,共计138万元,且按年息24%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2、被告蒋XX、被告湖南XX公司对被告谢XX以上13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谢XX、被告蒋XX、被告湖南X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谢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汤XX借款本金人民币751132元,并自2015年2月19日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
二、被告蒋XX、湖南XX公司对被告谢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XX、蒋XX、湖南XX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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